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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2-12-24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案例

  近日,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多家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某市住建局针对此类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某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市某区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证书被集中吊销。上述企业由此将不能承接工程。

  二、说法

  (一)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19条、第20条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而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第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条、第25条作出了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似的处罚规定。

  (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关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法律后果是面临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是使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属于《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情形。例如,崇左中院(2017)桂14民终805号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承包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对已到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办理延期手续,存在过错,但是这并不影响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提醒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而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其直接法律后果是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若构成犯罪的,须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uizhou.gov.cn/gzcy/hygq/rdhy/202212/t20221212_77442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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