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关于疫情对建工企业影响的法律分析
时间:2022-12-24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案例
施工单位A公司与开发商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工期,因本地突发新冠疫情,无法继续进行施工建设,导致双方工期延误,工程费用增加、与第三方材料供应商的合同履行出现问题等情况,后诉至法院。
二、说法
(一)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对策略
可以申请工期顺延。《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出明确解答,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另外,《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条规定了通知义务,承包人就疫情导致工期延误事项需要及时通知发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7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故当建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遭遇新冠疫情,可以不可抗力为由申请工期顺延。
(二)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防疫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3.4.2条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因此施工当地政府若下发了明确的官方文件规定施工单位复工必须增加防护措施,施工方可以援引该条款请求业主承担防护费用。
(三)与第三方材料供应商的合同履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1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条“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提醒
出现疫情等原因造成第三方供应商合同履行困难时,应当及时取得联系,如对方确无法继续履行,应及时解除合同,寻找新的供应商,以防止拖延时间更长。施工单位对供应商的履行能力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若出现因疫情而不能履约的情形,物资无法得到及时的供应,则施工单位在买卖合同解除后及时告知对方。只有在合同目的的实现被疫情所阻碍,最终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如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则物资供应商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若供应商要求涨价,应遵从合同约定,依照双方约定价格履行合同,并进行市场调查,如价格上涨确系疫情导致,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商对价格作适当调整,并同时与业主协商调整工程价款。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uizhou.gov.cn/gzcy/hygq/rdhy/202212/t20221212_77442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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